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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实习生加班费基数纠纷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实习生加班费基数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实习生,工作期间经常因项目需求加班。公司虽支付基本生活补贴,但拒绝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张某某通过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主张应按月均收入5000元计算加班费,公司则以实习期不适用加班费规定为由拒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按实际收入计算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实习期间不支付加班费且计算基数应仅限基本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事实但强调实习协议未约定加班费。张某某提交了连续3个月的考勤数据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加班时长和工作强度。公司虽提供薪资结构说明,但未完整保存加班审批记录,仲裁委责令其补充证据后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加班费约3.5万元,但计算基数按基本工资4000元认定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明确实习期间可主张加班费,但计算基数需结合实际收入情况

分析启示:实习生享有法定劳动权益,需完善劳动合同约定;企业应规范实习管理,明确薪资结构;维权时应注意时效,保留完整工作证据。建议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多途径解决,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