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纠纷,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民营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周期约定。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多次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未支付额外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月核算加班时长并支付费用,但公司认为综合工时制应按年度周期计算,且张某某存在擅自加班情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周期支付加班费构成违法;公司抗辩称综合工时制周期为12个月,且张某某部分加班未履行审批手续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用工制度文件,公司提交的《综合工时制实施方案》未明确周期起止日期。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明月均加班时长超10小时。公司对考勤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展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8月期间超出法定工时部分的加班费约3.5万元,对张某某主张的年度周期计算方式不予采纳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明确周期约定并公示,员工应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本案因企业制度文件缺失导致周期认定存疑,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制度文本,员工注意留存加班审批材料以降低维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