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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赔加班费基数未达最低工资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索赔加班费基数未达最低工资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存在频繁加班现象。公司一直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更新。张某某在2024年某月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重新核算加班费差额。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公司未将最低工资纳入计算基数违法,公司则称已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构,加班费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双方对计算方式及法律适用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最低工资标准文件,公司则提供了工资结构说明和绩效考核制度。经核查,公司未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规则,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将最低工资标准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裁决公司补发差额约3.5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及《最低工资规定》第14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300%支付加班费,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加班费计算规则并及时更新,员工需保留工资单和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切勿擅自缩减计算基数,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同时建议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仲裁时效。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