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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加班费未按最低工资计算员工索赔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未按最低工资计算员工索赔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产生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2024年5月,张某某发现公司以基本工资而非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加班费,累计差额达约3.5万元。经与公司协商未果,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公司则认为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执行。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存在分歧,员工额外要求支付利息以补偿资金占用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证明,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工资构成。公司辩称加班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计算基数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工资结构说明,最终确认其未依法将最低工资纳入计算基数。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足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及《关于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需赔偿利息损失。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最低工资标准在加班费计算中的强制性,避免以其他收入项目替代。员工应留存完整考勤及工资发放记录,对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可主张利息赔偿。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