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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工时审批表追讨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以工时审批表追讨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综合工时制度执行问题引发加班费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公示具体计算规则。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工时审批表申请加班费,但公司以'已审批即视为认可'为由拒绝支付。2024年11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未按实际工时核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工时审批表应作为实际工作时长依据,要求支付未结清的加班费;公司辩称综合工时制具有弹性,审批表仅用于备案且已按制度支付工资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时审批表及部分加班时段的考勤记录,公司仅提供制度文件和审批流程说明。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实际工时核算依据,但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记录。经调解未果后,仲裁委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完整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裁决支付张某某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9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综合工时制适用范围及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需明确公示计算规则并留存完整记录,员工应主动留存审批表等关键证据。本案中审批表与考勤记录形成证据链,有效证明加班事实,建议类似案件注意时效性和证据完整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