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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因数据缺失索赔加班费遭驳回

案件标题:离职员工因数据缺失索赔加班费遭驳回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存在频繁加班现象。公司未建立规范的考勤系统,仅通过口头记录加班时间。2024年11月离职后,张某某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主张2024年4月至10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称加班费应按实际发放工资计算,但无法提供完整加班记录及工资结构明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认为应按实际工资收入基数计算。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存在重大分歧,公司辩称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且工资单未明确列明基本工资部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工资条证明基本工资标准,其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均为8000元。公司虽提供部分电子考勤记录,但无法说明与工资支付的关联性。仲裁员现场核查公司财务系统,发现未按法律规定保存工资支付凭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工资单证据,认定公司未依法保存考勤记录,裁决支持其主张的加班费约3.5万元,但扣除因员工未提供完整加班明细导致的20%举证瑕疵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需保存工资支付记录至少两年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等直接证据,企业应规范考勤及工资管理流程。仲裁过程中,因企业未履行保存义务导致计算基数争议,最终支持员工主张但酌情扣减举证不足部分,凸显证据完整性对维权结果的关键影响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