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赢利息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赢利息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及利息支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劳动报酬核算标准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5年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张某某提供的2024年某月工资条显示实际收入包含未计入基数的绩效奖金。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收入核算加班费并支付逾期利息,引发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收入(含绩效奖金)为计算基数,要求支付约3.5万元差额及利息;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工资为基数,绩效部分属于浮动收入,不应纳入计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查询问,重点审查历史工资条格式及绩效发放依据。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资条、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公司出示劳动合同和工资结构说明。经质证确认,工资条未明确区分固定工资与浮动收入,公司亦未就基数约定进行有效说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足额加班费约2.8万元,对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工资构成并书面告知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需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条原件及收入构成证据,利息请求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定赔偿为依据。本案因工资条未清晰注明浮动部分导致利息诉求未被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