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用社保基数追讨加班费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用社保基数追讨加班费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标准的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2024年6月离职后,其以公司未按社保缴费基数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公司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但未能提供完整加班记录,而张某某则提交了社保缴费明细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社保缴费基数为计算标准,企业认为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计算,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基数认定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补充加班审批材料,但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员工则通过社保局调取的缴费基数凭证及工资条,证明企业申报基数与实际工资存在差异。企业未能有效反驳员工的证据链,仲裁委采纳社保数据作为基数参考。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按社保缴费基数补发2020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但对部分未提供审批记录的加班时段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准;但若企业未依法申报社保基数,可作为参照依据。同时参照《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通知》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及时核查企业社保申报数据,保留加班证据;企业需规范工资结构披露及加班审批流程,避免因基数争议承担法律责任。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必要时申请社保部门协助核实基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