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杭州员工追讨平日加班费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案件由工作地管辖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日常工作地点在杭州。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口头约定方式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2小时,且未对平日加班进行书面确认。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约80小时,期间通过钉钉打卡、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邮件沟通等方式保留了部分加班证据。2025年4月,张某某向杭州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拖欠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平日加班费,认为考勤记录和聊天证据可证明加班事实。公司则辩称加班系员工自愿行为,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加班费请求缺乏依据。双方对加班时长和是否属于法定加班产生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钉钉打卡记录(含加班时段)、项目群内工作群消息截图及离职前与主管的邮件往来。公司提出反驳称打卡记录存在篡改可能,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仲裁委采纳了张某某的工作群消息和邮件作为关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公布,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通过碎片化证据链证明加班事实,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考勤制度和加班审批流程。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风险,建议及时完善用工管理合规性。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留存电子数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