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费争议员工靠打卡记录胜诉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费争议员工靠打卡记录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节假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国庆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连续3天被安排处理紧急项目。公司未在工资单体现加班费,也未签订书面加班协议。张某某通过考勤打卡记录和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主张应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但公司称其为自愿工作且未实际加班。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员工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且考勤数据无法证明加班性质。双方对加班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时长存在实质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原始数据,其仅提交了格式化的电子考勤表。张某某提供的打卡记录显示10月1-3日存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签到,且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假期也要跟进项目'等表述。公司未能出示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对张某某的证据予以采信。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国庆期间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同时驳回其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保留打卡记录、工作群聊天等电子证据;企业需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流程;仲裁机构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趋严,主张加班费需证明加班时段与工作内容的直接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