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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员工用工资条追讨平日加班费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员工用工资条追讨平日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金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期间存在多次平日加班情况。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条仅显示月工资总额约3.5万元,未明确标注加班费明细。2024年11月,张某某以未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2024年3月至9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加班已纳入绩效工资体系,但无法提供具体加班费计算方式及员工确认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构成说明,公司仅出示部分月份的绩效考核表。张某某提交连续6个月工资条原件,证明工资结构未体现加班费。公司承认未单独列明加班费,但主张属于公司福利范畴。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审计工资明细,确认加班费未实际发放。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9月平日加班费共计约1.2万元,并确认工资条为关键证据。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要求公司明确工资构成并保留加班记录,企业需规范加班费支付制度。仲裁实践中,工资条若未单独列明加班费,可能被认定为未支付,但具体金额需结合证据确定。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