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引纠纷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平日加班费计算基数引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公司未按约定标准核算平日加班费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2024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其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1.8万元为基数计算,但公司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核算,导致差额约3.5万元。公司则称其规章制度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且张某某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坚持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方式存在根本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存在明显差异。公司出示的员工手册显示加班费计算基数为最低工资,但员工指出该规定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未履行告知义务。仲裁委依职权调取了公司工资发放台账,确认存在未足额核算加班费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单方变更计算基数违法,裁决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补发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公司单方变更计算基数未达成合意,属违法操作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并签订补充协议,员工应留存工资构成明细及加班证据。本案中,虽然公司制度存档,但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在合同中体现,最终被认定无效。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