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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平日加班费被拒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平日加班费支付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合同期限为三年。在职期间,公司要求其每周工作6天,且经常安排深夜加班。但公司仅以每月发放的工资条作为结算凭证,未在工资条中单独列明平日加班费。2024年12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主张2024年1月至11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工资条支付全部费用,且员工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存在大量平日加班且未获补偿;公司认为工资条已涵盖所有加班费用,员工签字确认即视为同意支付方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考勤系统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其每月平均加班15小时;公司仅出示工资条,但无法说明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委赴公司财务部门调取原始工资条模板,发现公司存在格式条款隐藏加班费计算方式的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发张某某2024年1月至11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认定工资条未明确列明加班费构成违法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50%的工资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工资条应明确列明加班费金额及计算方式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工资条内容,明确列明加班费构成;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本案因工资条格式不合规导致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提醒企业避免隐藏加班费计算方式,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