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赔部分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赔部分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计算周期。2024年9月张某某以累计加班超60小时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安排工作,但未提供完整的工时记录和休假安排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综合工时制下应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工作量平衡实现弹性管理。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及加班费计算方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2024年3月至9月的工时台账,公司仅提交了部分考勤截图。员工出示了钉钉打卡记录、工作邮件及证人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承认存在记录不完整情况,但强调已通过调休消化加班时长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6月至9月期间的加班费共计2.1万元,对其主张的其他时段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应按月核算并支付加班费。但员工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超出法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采用综合工时制必须明确计算周期并完整记录工时,员工应注意留存考勤证据。仲裁机关在认定加班费时会结合实际工作时长与休假安排,建议企业完善制度执行,员工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