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平日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外资企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3月,张某某主张其连续两年每天平均加班2小时,公司仅以基本工资80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而其实际工资包含绩效奖金及补贴,合计约1.2万元/月。张某某提交了三年间的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沟通截图及银行流水,证明加班事实及工资构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公司则认为仅以基本工资计算符合行业惯例,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工资标准不明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打卡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张某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管多次要求加班并认可加班时长,银行流水佐证其月收入构成。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但无法对应具体加班时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存在平日加班事实,采纳其主张将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为实际工资,裁决公司支付2022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工资构成应包含计时工资、奖金、津贴等。
分析启示:员工应保留完整考勤记录及工资明细证明加班事实和收入构成;企业需规范加班管理及工资结构说明,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多付加班费;仲裁实践中,电子证据与银行流水可形成有效证据链,可有效证明工资基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