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员工超标加班补偿金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员工超标加班补偿金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公示计算规则。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8小时,公司仅以调休抵扣未支付补偿。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邮件往来及同事证言证明加班事实,但公司称已通过内部系统记录并发放调休假。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规定支付超时补偿,要求支付约3.5万元赔偿;公司辩称已安排调休且加班费已纳入工资结构,但无法提供完整考勤数据及补偿支付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近三年综合工时计算台账,公司仅提交部分碎片化数据。张某某出示的钉钉打卡记录显示连续3个月日均加班2.5小时,邮件中高管曾提及'综合工时需严格审批'。公司虽主张调休,但无法证明具体调休安排与张某某的对应关系。仲裁员现场核实发现企业存在台账缺失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超标加班补偿金约2.8万元,对未提供完整审批记录的加班时段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综合工时制下加班的,应按规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企业实施综合工时制应建立完整审批台账,员工需留存加班审批记录及工资单明细。未签劳动合同不直接导致败诉,但会影响举证效力。仲裁机构对证据完整性要求严格,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记录将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