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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赔加班费基数遭上市公司拒

案件标题:员工索赔加班费基数遭上市公司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2024年5月,张某某以近三年累计加班逾1000小时为由,要求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其工资结构表中已注明加班费基数为税前总收入,并拒绝额外支付。双方因对工资构成的理解分歧,引发仲裁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基数应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公司则认为应按实际发放的全部收入作为基数。关键争议点在于工资结构表是否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补贴、奖金等浮动部分,以及加班费计算标准的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表原始文件,公司提交的表格显示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合并计算。员工指出表格未明确标注加班费基数,且实际发放的工资中存在不定期补贴。仲裁员结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就基数认定展开质证,最终采纳员工主张的固定基本工资部分作为基数。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支付2021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其中包含工作日加班费及休息日加班费,但未支持员工主张的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工资构成并书面约定加班费基数,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对未明确约定的部分可主张以固定收入为基数。若公司制度未公示或存在歧义,员工可申请仲裁并要求举证倒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