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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用工时审批表追讨加班费遭拒案

案件标题:司机用工时审批表追讨加班费遭拒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产生争议,张某某为司机,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货运司机,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工作制。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工时审批表上备注超时工作记录,但公司未按实际工时核算工资。2025年1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工时审批表中注明的超时工作应作为加班费计算依据;公司辩称综合工时制无需单独支付加班费,且审批表仅用于考勤登记,未体现实际加班时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工时审批表及部分行车记录仪截图佐证,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制度文件。仲裁委实地核查发现审批表中存在连续多日超时记录,但未明确区分休息日与工作日加班情况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7月至1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未休年假折算工资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意见》第5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综合工时制审批流程,明确区分不同性质加班;劳动者需保留完整证据链,对模糊记载及时补充说明。仲裁实践中,工时审批表需配合考勤系统数据方能有效证明加班事实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