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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派遣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因加班费计算基数问题与用工单位产生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技术岗位。其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享有浮动绩效工资。用工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仅在工资条备注'加班费按实际收入的1.5倍计算'。张某某主张其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但公司以绩效工资为基数进行核算,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加班费应以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公司则主张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工资应作为基数。双方对'实际收入'的定义存在分歧,公司称绩效工资为浮动部分,张某某则提供同期工资结构证明基本工资占比固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2024年某月至某月的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其月基本工资部分稳定。公司出示劳动合同及工资结构说明,强调绩效工资为岗位考核结果。仲裁委采纳工资结构证据,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基数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按基本工资5000元为基数支付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加班费约3.5万元,但指出部分月份绩效工资占比过高,需按实际发放金额修正计算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劳动报酬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分析启示:用工单位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避免模糊表述。派遣员工需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主张同工同酬时应区分固定与浮动收入部分。仲裁机构倾向保护派遣工权益,但需证据支撑基础工资与绩效工资的区分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