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追讨加班费差额获仲裁委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加班费差额获仲裁委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按基本工资计算,但实际发放时以税前总收入作为基数,导致张某某2024年某月累计多出约3.5万元加班费差额。张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基数,主张以实际发放工资为计算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工资构成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公司仅提供部分工资发放凭证,未能完整说明基数调整依据。庭审中双方就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员工关于差额加班费的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足额支付加班费且需明确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在合同中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并公示,否则可能承担差额补发责任。员工应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