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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节假加班费被拒索要补偿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节假加班费被拒索要补偿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因节假加班费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多次被要求在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但张某某保留了考勤记录及工作群内要求加班的聊天截图。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约3.5万元节假加班费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且已安排调休,无需额外支付。双方对加班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及调休真实性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表、工作群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佐证加班事实。公司虽主张存在调休制度,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记录或加班审批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证据,其最终未能有效举证,导致主张被驳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春节、国庆期间共计约2.8万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但对未提交完整证据的经济补偿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44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加班费。公司未能证明加班系自愿且已安排调休,违反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法定节假日加班需依法支付高额工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加班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即使存在调休制度,仍需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不能以‘自愿’为由规避责任。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