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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班工追讨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结果如何

案件标题:轮班工追讨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结果如何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合同法第31条适用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0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线轮班工,公司实行四班三倒工作制。2024年3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排班表支付其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平日加班费。期间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某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其约3.5万元加班费,认为公司未明确说明加班费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公司辩称已通过工资单注明加班费计算方式,且张某某存在未提前申请加班的瑕疵,应属自愿加班无需支付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三年期的排班表、考勤记录及部分工单截图,公司则出具工资单及《加班管理制度》。经核查,公司未能提供完整加班审批记录,且工资单中加班费计算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仲裁庭认定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平日加班费共计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费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且计算基数存在瑕疵,故需补足差额。

分析启示:企业须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加班费,完善考勤及审批制度;员工应注意保留排班表、打卡记录等直接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丧失。本案中,虽公司存在制度缺陷,但因部分加班记录缺失导致赔偿金额未全额支持。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