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员工加班费争议案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制员工加班费争议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问题产生劳动争议,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在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将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累计约3.5万元的加班时长按综合工时标准支付加班费。经核查,公司考勤系统显示张某某平均每月加班80小时,但工资单仅按标准工时计算。张某某通过值班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等证据,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费,公司辩称已通过内部审批系统确认加班时长,且部分时段属于弹性工作时间,不应计入法定加班费。双方对加班时长核算标准及是否符合综合工时制度规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近三年考勤数据、加班审批记录及邮件截图,证明公司实际执行的综合工时周期与公示文件不符。公司虽提供内部工时管理制度,但无法说明张某某的加班时长为何未按制度支付。庭审中,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公司综合工时周期的设定及加班费计算方式是否符合《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023年6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驳回2024年2月后因未提前申请的加班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特殊工时制度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及加班费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综合工时制度的执行与公示符合法定要求,员工需注意保留完整加班证据。对于弹性工时,应明确审批流程及是否纳入综合工时核算范围,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