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实习生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
案件标题:国企实习生综合工时加班费纠纷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因综合工时制度加班费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度但未与实习生明确约定具体计算规则。实习期间张某某累计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且多次在微信工作群确认加班事实。公司以实习生身份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虽为实习生但实际工作超时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综合工时制无需额外支付且实习生待遇需另行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排班记录与考勤系统数据,公司仅提交了模糊的工时管理制度文件。张某某出示了带时间戳的微信沟通截图、同事证言及部分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实际存在超时工作。公司辩称已与实习生协商一致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能提供书面协议佐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劳动法》第44条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的计算方式且存在实际加班事实,裁决公司支付部分加班费共计约2.1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意见》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工时制度及加班费计算方式,实习生亦需通过书面协议或有效证据确认工作内容。综合工时制需结合实际工作时长与法定标准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完善制度公示与记录保存,实习生及时留存沟通凭证与考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