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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加班费基数争议员工索要利息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劳动纠纷,员工主张工资结构应纳入基数,公司抗辩仅按基本工资计算

事实背景:张某某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5月离职后申请仲裁。其主张2021-2024年期间累计加班1200小时,公司应按工资总额的150%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导致差额达约3.5万元。员工提交了三年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工资条,显示其实际收入包含绩效奖金、通讯补贴等非固定部分

争议焦点:员工认为加班费应以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公司则主张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薪标准。争议焦点在于工资结构中哪些部分应纳入计算基数,以及利息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承认未明确说明基数构成但辩称已按行业惯例执行。员工出示的银行流水显示实际月均工资高于合同约定基本工资,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构成明细及地方人社部门关于国企加班费基数的指导意见

仲裁结果:裁定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补偿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1条、《民事诉讼法》第259条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工资结构说明,员工需注意保留收入证明材料。利息主张需明确约定或法定依据,仲裁委倾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证据充分性决定胜诉关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