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被某科技公司拒付
案件标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被某科技公司拒付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存在频繁平日加班现象。公司虽保留电子考勤记录,但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张某某主张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累计加班150小时,公司仅以'自愿加班'为由拒绝支付。员工提供考勤记录截图及工作群聊天记录佐证加班事实,公司则称部分考勤数据存在异常。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法定平日加班费;公司抗辩称加班需双方协商一致,且考勤记录存在部分不实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限期提交完整考勤系统数据,公司仅提供片段记录。员工出示的考勤截图显示每月平均加班15天,与工资条中未体现加班费的发放记录形成证据链。公司承认存在加班但主张已通过调休抵扣,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但要求员工补充提供加班审批记录以确认工作内容必要性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分析启示:员工应完善考勤与工作内容的关联证据,企业需规范加班审批流程。仲裁委采纳考勤记录作为核心证据,但对加班合理性仍存审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