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未约定员工获赔

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未约定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加班费基数未约定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争议,案由涉及劳动合同约定不明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10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但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5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其基本工资(月均1.5万元)的150%支付加班费,累计主张约3.5万元。公司认为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为2600元/月)计算,且合同中存在'加班费按法定标准执行'的模糊条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加班费基数应以其基本工资为基准,公司则认为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援引合同排除条款主张无需另行约定基数,但未明确计算方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说明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提交了统一的工资单模板。张某某出示了三年间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钉钉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实际工作时长超出法定标准。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采纳张某某主张,认定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无其他补充约定,依法确认应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核算加班费,支持其约3.5万元的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工资约定不明时应以实际发放工资为基准,且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法定权益。

分析启示: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标准,避免模糊表述。劳动者需保留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遇合同排除条款时可主张其效力待定。用人单位未尽到说明义务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