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仲裁胜诉关键在数据核对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仲裁胜诉关键在数据核对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加班费产生争议,案件涉及工资核算与数据真实性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提供完整的加班审批记录。2024年7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数据自行统计加班时长共计128小时,主张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综合工时周期结算工资,且部分打卡记录存在异常,要求核对数据后重新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按实际工时支付加班费;公司认为现有数据存在不规范操作,无法单方确认加班时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后台考勤数据,发现张某某提供的打卡记录与公司系统存在32小时差异。经技术比对,确认部分异常打卡为系统故障导致。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2024年7月-10月的审批台账,但未及时提交。最终采纳张某某的考勤记录与聊天记录佐证,确认数据差异部分由公司管理疏漏造成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确认的96小时加班费约2.8万元,对剩余32小时加班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综合工时制员工的工时数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综合工时台账制度,劳动者需注意保留打卡记录、工作群沟通等电子证据。仲裁阶段数据核对成为关键,建议通过第三方审计方式提高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