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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值班加班费初创公司败诉

案件标题:员工主张值班加班费初创公司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加班费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案由涉及值班时间认定

事实背景: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公司要求其日常加班并安排夜间值班。张某某主张每月存在约10天值班记录应计为加班,但公司仅按1小时/天支付值班补贴。离职后张某某以证人证言形式提交同事李某某、王某某的书面证明,称其多次目睹张某某在公司加班至深夜,但未提供考勤记录或工资明细佐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值班期间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相同应计为加班;公司辩称值班属于工作安排范畴,且无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认定加班时长。双方对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公司质疑证人证言真实性,称李某某、王某某与张某某存在私人关系。张某某补充提交了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经理多次要求加班。仲裁委结合证据判定值班期间工作强度与正常工作相当,但因缺乏精确考勤数据,仅支持部分加班时长认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加班费约1.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费。值班期间工作内容与正常工作相同的,参照正常工作时间计算。

分析启示:初创公司用工管理不规范易导致争议,员工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等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应确保客观性且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单独使用难以完全证明加班事实。仲裁时效自知道权利被侵害起1年内,主张权利时应注意时效起算点。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