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调整员工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加班费基数调整员工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加班费计算基数调整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工资标准变更及法律适用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按月工资的150%计算。2024年3月,公司单方面将计算基数由原月工资12000元调整为基本工资6000元,导致张某某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加班费减少约3.5万元。张某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按原基数重新核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单方调整计算基数违反约定,应按原工资标准计算;公司则称调整系因薪酬结构调整,且已通过内部通知告知员工,属合法自主权范畴。双方对工资构成及调整依据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工资高于基本工资。公司出示了《薪酬调整方案》及员工签收的《通知公告》,但未能提供工资构成变更的充分依据。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工资标准调整的合法性及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组织了两次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就计算基数调整与员工协商,亦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变动机制,裁决公司按原工资标准重新核算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加班费,补足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与员工协商一致,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单方调整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属违法变更约定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薪酬结构调整需符合法律规定,确保与员工协商并留存书面记录。对劳动者而言,应关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结构的约定,遇单方变更可依法维权。同时,用人单位调整基数时应明确说明计算方式变化,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