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公司高管加班费基数争议难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营公司高管加班费基数争议难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案,张某某为公司高管,案由涉及加班费基数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某月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其近三年累计加班约120小时,要求按基本工资8000元/月为基数主张加班费。公司则以绩效工资作为基数进行抗辩,并称高管工作具有自主性,无需支付加班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应按基本工资计算加班费,公司辩称绩效工资更符合高管岗位性质且未提供有效加班审批记录。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基数认定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部分工作邮件作为证据,公司反驳称高管工作时间不固定且考勤记录不完整。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薪资结构说明,但公司仅提供绩效工资制度文件,未能证明实际执行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基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工资组成部分补发部分加班费,但对绩效工资部分及部分加班时长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高管岗位亦受劳动法约束
分析启示:企业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加班费基数及计算方式,高管也需注意保留考勤记录等证据。仲裁裁决显示,未签合同及证据不足可能导致部分诉求无法支持,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薪酬制度,劳动者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