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普通员工主张加班费计算基数包含绩效奖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2年3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期间存在频繁加班现象。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但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为基准支付。员工提交了近三年工资单、考勤记录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其实际收入包含浮动绩效部分,且公司曾口头承诺按综合收入计算加班费。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实际工资(含绩效奖金)为基数,公司认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计算标准,仅以基本工资为依据。双方对'实际工资'的认定存在根本分歧,公司坚称绩效奖金属于非固定收入,不纳入计算范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重点审查了工资单中'基本工资'与'绩效奖金'的构成比例,以及公司发放的《加班费核算说明》文件。员工出示的银行流水显示其2023年平均月收入达约3.5万元,其中绩效奖金占比约40%。公司虽否认约定综合计算,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参照劳动合同法第11条判决公司补足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期间加班费差额,按基本工资+岗位补贴为基数重新核算,但未支持绩效奖金部分的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1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应当加付赔偿金。
分析启示:企业应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加班费计算标准,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资构成证明。本案中,公司虽未约定基数,但员工能证明实际收入构成,可主张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仲裁委采纳了'同工同酬'原则,但未突破合同约定的收入结构,提醒劳动者维权时需区分合理诉求与过度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