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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凭证人证言追回某科技公司平日加班补偿金

案件标题:张某某凭证人证言追回某科技公司平日加班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平日加班费补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但实际要求员工每日工作10小时,平日加班达3个月。张某某因未签合同且无加班审批记录,无法直接主张加班费。后通过同事李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及部分聊天记录证明加班事实,遂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约3.5万元平日加班补偿金;公司辩称未签合同且无书面加班记录,无法认定加班事实。双方对加班时长和工资标准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3名同事的证人证言、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打卡截图。公司主张证人证言真实性存疑,且未提供工资标准依据。仲裁员结合打卡记录与聊天内容,认定公司存在事实加班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补偿金约2.8万元,扣除部分无法证明的加班时段。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支付加班费。证人证言可作为加班事实的补充证据。

分析启示:事实劳动关系下,员工可通过考勤记录、聊天痕迹、同事证言等间接证据维权。外资企业因管理流程标准化,更易因制度漏洞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员工注意保存工作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