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获赔案例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综合工时加班费获赔案例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补偿金纠纷案,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综合工时制下的加班工资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企业宣称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在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要多次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仅以'弹性工作'为由支付基础工资,未按综合工时制度核算加班费。员工通过考勤系统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等证据主张权利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未依法执行综合工时制度,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企业辩称已通过内部制度确认综合工时安排,认为员工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且加班行为属工作常态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补充工时制度备案证明,企业未能提供。员工提交的考勤数据与工作群记录显示其存在连续多日超时工作情况,企业虽提出异议但未举证反驳。仲裁过程中,企业承认存在未备案综合工时制度的事实,但主张员工部分加班系自愿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未依法报备综合工时制度,构成违法用工,裁决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加班费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审批办法》第五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综合工时制度备案程序,劳动者应关注企业用工公示信息并及时固定证据。对于未备案的综合工时制,企业仍需按标准支付加班费,维权时效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算,建议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