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加班未补偿员工成功维权获赔
案件标题:节假加班未补偿员工成功维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专员,工作期间多次在国庆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以非营利性质为由口头承诺调休,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2024年3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主张公司需支付约3.5万元节假加班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调休冲抵加班时长,且未签订合同故无需支付补偿。双方对节假日工作时间及补偿标准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考勤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在2023年国庆节、春节等假期实际工作。公司虽否认部分加班事实,但未能提供完整考勤档案。仲裁委依据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支付节假加班费的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对部分证据不足的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适用劳动争议案件。
分析启示:非营利组织也需遵守劳动法规定,员工应保存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企业需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因证据缺失承担不利后果。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