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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节假加班费遭管辖异议仍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节假加班费遭管辖异议仍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节假加班费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国企劳动争议管辖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期间多次接受公司安排的节假日加班。2024年11月,张某某向公司主张2024年春节、国庆等假期期间的加班费共计约3.5万元。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并在仲裁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声称本案应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依法支付节假加班费,公司则抗辩称未签订合同且认为加班费已包含在基本工资中,同时提出仲裁机构无管辖权

仲裁过程:仲裁庭先行审查管辖权问题,确认该公司属国企且张某某在本地参保,裁定具有管辖权。随后要求员工补充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明细,公司则对员工提交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质疑。经质证核验,仲裁庭采信员工提供的考勤系统截图与银行流水作为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应支付张某某节假加班费约3.5万元,但对管辖异议部分要求其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分析启示:建议国企完善考勤制度留存证据,员工应注意保存加班记录。本案虽涉管辖异议,但仲裁机构及时确认管辖权保障了维权渠道。若企业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即使提出管辖异议也难改变违法事实。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