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综合工时加班费仲裁案
案件标题:实习生综合工时加班费仲裁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实习生,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下加班费支付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数据分析师实习生,工作期间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因项目需求累计加班约40小时,公司以综合工时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日志及考勤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实际加班情况,期间多次向主管提出支付诉求未果。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实习生不属于正式员工,且综合工时制无需支付加班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明确告知综合工时制具体规则,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应按正常工时支付加班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公司提交的排班表显示综合工时周期为三个月,但未提供与张某某的书面告知记录。张某某出示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主管曾口头承诺加班费按小时计算,考勤数据证实其实际加班时长。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工时制度告知义务,且综合工时制需满足法定条件方可适用。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加班费约3.5万元,但扣除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举证责任部分损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工时制度告知程序,实习生需留存工作记录等证据。综合工时制需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得损害劳动者权益,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影响部分诉求支持。维权时应注意时效性,及时收集考勤、沟通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