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加班费争议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加班费争议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案由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宣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120小时,但公司仅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工资,未支付法定加班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实际工作超时,公司则称已依法备案综合工时制且加班时间已纳入周期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要求按标准工时支付约3.5万元加班报酬;公司抗辩称已适用综合工时制,主张无需额外支付加班费,但未能完整提供工时周期记录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及部分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加班时长;公司出示了综合工时制备案文件,但无法说明具体周期计算方式。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完整工时周期数据,其逾期未提交,导致证据链中断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工时制度告知义务且未能提供完整周期数据,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的法定加班费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第八条: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工作周期及休息保障措施;第十一:未依法公示工时制的,视为未实行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综合工时制合法备案并充分告知员工,否则制度无效。员工应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据,若企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提供完整数据,可主张按标准工时支付加班费。本案警示企业规范用工制度执行,员工注意证据留存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