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实习生节假加班费纠纷终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实习生节假加班费纠纷终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实习生,因节假加班未获支付加班费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至8月期间,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期间因国庆节、春节等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加班共28天。公司以实习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某通过考勤系统截图、微信沟通记录及同事证言主张权益,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提供加班审批单。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3倍工资;公司辩称实习期间不适用加班费规定,且因未签合同导致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日常考勤数据。张某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主管多次确认加班事实,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庭审中双方就加班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展开辩论,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与报酬性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约3.5万元,因未签劳动合同未支持其他经济补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4条: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法》第19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劳动报酬;第82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实习生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仍受加班费规定保护;建议企业为实习生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与报酬,员工应留存考勤、沟通等证据维护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需注意不同用工形式的法律边界,规范用工管理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