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赔2万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加班费争议员工获赔2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方式。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主张2022-2024年期间因工作需要累计加班120小时,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称已按综合工时制度结算工资,但未提供完整考勤记录。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按标准工时计算,公司认为综合工时制已涵盖加班时段。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工资构成计算方式存在根本分歧,员工提交考勤系统截图及聊天记录佐证主张,公司则以内部工时管理制度为由抗辩。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完整考勤资料,但仅提供部分电子记录。员工出示的纸质加班申请单与聊天记录显示节假日工作情况,公司虽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仲裁员依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規定》认定公司制度公示不充分,且未明确区分综合工时与标准工时适用范围。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加班费约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規定》第3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整公示综合工时制度细则,员工应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并核对工资构成。仲裁实践中,制度公示瑕疵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不利后果,但需结合证据完整性综合判定。建议企业规范工时管理制度,员工及时主张权利并收集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