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加班费基数争议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产生纠纷,案件涉及工资构成标准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三年间长期存在加班情况。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也未在工资单中注明加班费计算方式。2024年5月张某某以基本工资为基数主张加班费,公司则以包含绩效工资的综合收入作为计算基础。双方就工资构成标准产生严重分歧,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抗辩称工资构成包含岗位薪资、绩效奖金等项目,应以实际发放的综合收入为准。双方对工资条中各项收入的性质及加班费计算标准存在根本性矛盾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工资条、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基本工资固定且加班记录客观存在。公司仅提供绩效考核制度文件,未能出示实际执行中的加班费计算依据。仲裁员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要求公司补充证据,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效证明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综合收入构成,裁决公司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2024年1月至4月期间的法定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工资构成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资结构证明材料,发现企业违法情形应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企业未能举证证明综合收入构成,导致加班费基数主张被驳回,凸显证据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