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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费争议因自愿性遭公司拒赔

案件标题:平日加班费争议因自愿性遭公司拒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就平日加班费支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三年间持续接受公司加班安排。2024年5月离职后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平日加班费。公司称所有加班均需员工主动申请且未签订加班协议,存在部分加班为自愿性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安排的平日加班应支付加班费;公司辩称员工自愿加班且未签订书面协议,部分时段属自主工作。争议焦点在于加班行为是否属于强制性工作安排及自愿性认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主管多次催促完成任务)、考勤系统记录(标注加班时段)及银行流水(工资构成明细)。公司质证称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加班强制性,考勤记录存在员工自行添加备注的情况。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公司内部加班管理制度及员工工作时间弹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变相强制加班情形,裁决支付张某某2024年1月至4月期间平日加班费共计约2.8万元,对剩余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工资支付条例》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根据《关于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工作时间外的非自愿性工作不计入加班范畴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企业应规范加班管理,避免用'自愿'概念规避法定义务。员工需注意留存能证明加班强制性的证据,如工作安排记录、考勤异常数据等。仲裁机关对自愿性认定将结合企业制度及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