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工作期间因项目紧急需经常加班。公司虽有加班审批制度,但张某某主张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累计加班80小时,公司仅支付部分调休,剩余加班费未发放。其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截图及工资单作为证据,公司认可存在加班审批但称已通过调休抵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法定标准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认为已通过调休方式补偿,且部分加班属自愿性质无需支付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及加班审批单,公司仅提供部分审批单,但无法说明未审批加班的具体情况。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多次催促加班费,公司未予回应。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4年3月至6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分析启示:国企应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避免口头承诺替代书面协议。普通员工需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聊天记录等。仲裁时效为1年,本案未超时效。企业需严格区分工作职责与加班性质,避免认定为自愿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