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争议仲裁案
案件标题:综合工时员工加班费争议仲裁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因综合工时制度加班费发放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书面告知具体计算规则。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打卡系统累计加班120小时,但公司仅按常规工时计算加班费,未发放剩余加班报酬。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时,因要求支付约3.5万元加班费与公司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度足额支付加班费,公司称已通过工资结构包含加班成本,双方对加班时长认定及计算标准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考勤记录与工资明细,公司仅提供部分纸质台账。员工出示手机打卡记录截图与银行流水,证明实际加班时长。经核对,公司承认存在统计误差但拒绝调整,仲裁庭采纳员工提供的证据链认定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综合工时制度下未足额支付的加班费共计2.1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告知义务,员工需注意保留电子考勤记录等客观证据。仲裁机构在证据存疑时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主张需与证据证明力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