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追讨综合工时加班费获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综合工时制度下的加班费支付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1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协议。2024年3月,张某某发现公司未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补偿,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其提供的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显示,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累计加班约3.5万元未支付。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已按综合工时制度结算工资,员工则认为制度未明确约定且存在未支付加班费情况。双方对加班时长及计算标准产生实质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近三年的加班统计表、考勤系统截图及银行流水佐证。公司虽出具了综合工时管理制度文件,但无法证明已向张某某公示或协商确认。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原件,但仅提供部分片段且与员工证据不符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期间未付的加班补偿金约2.1万元,其余期间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4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关于综合工时制适用及加班费计算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综合工时制度公示流程,员工应留存完整考勤记录及制度告知凭证。仲裁实践中,制度约定不明时将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举证责任仍需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