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小微企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每月平均加班30小时。2024年5月离职时,公司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未包含绩效奖金和通讯补贴。张某某主张应以实际收入为基数计算加班费,但公司称工资结构表已明确区分基本工资与其他收入,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加班费应以全部收入为基数,公司则坚持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员工未能提供明确的加班费计算标准约定,但提交了工资结构表和考勤记录作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工资结构表原件及加班审批记录,公司仅出示了制度文件。经质证,工资结构表显示基本工资、绩效奖金、通讯补贴三项,但未明确加班费计算方式。仲裁委结合地方工资支付条例,判定公司未依法明确计算基数构成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按实际收入基数补发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及《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明确加班费计算基数,未约定的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收入为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工资结构说明和加班费计算制度,员工需保存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若用人单位未明确基数且存在违法情形,员工可依法主张差额部分。注意仲裁时效为1年,及时维权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