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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加班费基数未含奖金员工获赔利息

案件标题:民企加班费基数未含奖金员工获赔利息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加班费计算基数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将年终奖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2024年5月离职后,张某某主张约3.5万元加班费及利息,认为奖金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公司则称奖金为绩效奖励,与基本工资性质不同。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奖金应作为计算加班费基数,公司辩称奖金属于浮动奖励且未明确约定纳入基数。核心争议在于奖金是否属于固定工资范畴及利息请求是否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近三年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证明奖金发放规律,公司出示《薪酬管理制度》主张奖金不纳入基数。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奖金发放依据,最终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认定奖金应计入基数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足加班费差额约3.5万元,并支持利息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计算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正常工资收入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注意规章制度合法性,奖金性质需明确约定。劳动者应保留工资构成证据,如未明确约定奖金性质,通常视为工资组成部分。利息主张需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