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通过加班申请追讨外资企业加班费
案件标题:张某某通过加班申请追讨外资企业加班费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月工资约1.2万元。公司要求平日加班需通过OA系统提交申请,但未明确约定未申请的加班是否可主张报酬。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张某某累计加班42天,均通过系统提交申请但未获得审批通过。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未签订加班协议'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已提交加班申请应视为加班认可,公司认为需书面审批确认加班事实;公司称部分申请因未填写审批人信息无效,张某某则称系统自动审批流程存在漏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审批流程说明,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带审批人的申请记录。张某某出示了完整的加班申请记录截屏及邮件沟通记录,证明实际加班情况。企业虽主张系统自动审批需人工确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3.5万元,扣除2024年6月因系统故障导致的3天无效申请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费,员工通过合法途径留存证据可主张权利
分析启示:建议企业完善加班审批制度并及时反馈结果,员工应注意保留申请记录及沟通证据。仲裁机构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对证据完整性要求较高,需注意系统记录的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