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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平日加班费遭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按综合工时制支付平日加班费遭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加班费纠纷案,案由涉及综合工时制执行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1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期间长期存在平日加班现象。公司采用综合工时制但未明确告知具体计算规则,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某在2024年9月离职时,主张公司拖欠约3.5万元加班费,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加班时长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已依据综合工时制核算工作时间,认为员工主张缺乏依据。双方对加班时长及制度执行方式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加班审批记录及综合工时制实施文件,公司仅提交内部制度文件但无法证明已向张某某公示。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的考勤记录截图、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及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存在平日加班且未获得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已履行综合工时制告知义务,裁决支持张某某主张的2024年3月至8月期间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及《关于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意见》第5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明确告知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记录,未履行义务的需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规范综合工时制执行程序,及时向员工公示制度细则。劳动者应主动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据,对未按制度执行的情况及时主张权益。本案因公司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败诉,凸显用工管理合规的重要性。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