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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索要平日加班费遭拒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为加班费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工作期间经常出现平日加班情况。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加班审批记录。张某某通过钉钉打卡记录、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主张2024年6月至8月期间共加班72小时,要求支付加班费约3.5万元。公司以未签合同为由否认加班事实,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平日加班费,公司辩称无书面合同且未确认加班事实,认为员工未完成举证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员工提交连续三个月的打卡记录截图、邮件工作安排截图及三名同事的证人证言。公司仅提供考勤系统截图并质疑打卡记录真实性。仲裁委结合邮件内容与打卡数据,认定员工存在平日加班事实,但因未提供加班审批单,对部分时段加班费不予支持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平日加班费约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员工需提供有效证明。公司未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导致部分时段无法确认加班事实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意保存加班证据,建议通过邮件、工作记录等多途径留存;企业应规范考勤制度,避免因管理缺位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加班费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固定证据

分类:加班费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